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徐佳莉 范質惠)欠債還錢,天經地義,借錢不還,連人都不見了?
起訴,必須起訴!但借條原件上載明的出借人姓名與實際姓名
不符,咋整?這錢不會打水漂了吧。近日,益陽市赫山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。
蔡某在夏某家附近開辦筷子廠,雙方很早就認識并相熟。2017年3月,蔡某因經營需要,向夏某借款5萬元,并承諾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。夏某于是用本人銀行存折取款49900元,湊夠現金5萬元交給蔡某,因雙方太熟,夏某擔心要利息面子上不好看,會被周圍鄰居說閑話,又擔心自己將錢私自借給蔡某會被丈夫知曉,故要求蔡某將借條上出借?的名字寫成“李某”。蔡某借款后于 2019年12月29日向原告夏某孫女賬戶轉賬歸還了利息6000元,剩余借款本息經夏某多次催要無果,后蔡某失去聯(lián)系,遂釀成紛爭,夏某作為原告訴至法院,要求蔡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。
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,承辦法官仔細研究案情,發(fā)現原告夏某持有的借條原件載明的出借人名稱與夏某本人姓名不符,且是虛構姓名。借款系現金支付,也無其他在場人證明。但結合借條出具時間和原告取款記錄,以及走訪村委、雙方鄰居獲得的訊息,法官對借款事實有了一定的內心確信。既為進一步查明事實,又為后續(xù)執(zhí)行奠定基礎,法官通過多方渠道終于與被告蔡某取得了聯(lián)系。在核實蔡某身份信息后,審理團隊經電話多次溝通,最終蔡某自認對借款的事實無異議且表示愿意償還??紤]到蔡某在外務工無法立即返回,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,法官組織雙方通過線上遠程視頻方式進行調解,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(xié)議。
法官提醒:
在民間借貸糾紛中,借條、收條等債權憑證,是證明借貸法律關系有效存在的重要證據,一定要書寫規(guī)范、內容明確,尤其是出借人、借款人名稱是否與實際名稱一致、借款金額、利息約定、時間等關鍵信息是否準確無誤,都需要仔細核對、確認,以免出現借條不規(guī)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,甚至引發(fā)糾紛。同時,借款人也要秉承誠實信用原則,如若確實發(fā)生借貸關系,也應及時、主動歸還所借款項。
責編:楊紹銀
一審:楊紹銀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